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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诉舞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云因诉被上诉人舞阳县公安局注销其城镇居民户口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云,被上诉人舞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亢**、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云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白云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白云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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