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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38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3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起诉状后逾期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二)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1月23日,上诉人李**购得原车牌号码为豫LA013号普通型双塔纳轿车后到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国税局车购税处申报纳税。因李**对市国税局提出的纳税依据及计税价格存在异议,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国税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市国税局为其提供纳税咨询,正确宣传有关车购税政策法规,并要**税局赔偿其经济损失。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1)漯行终字第34号裁定均驳回了李**的起诉。李**于2011年7月6日再次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税局对其进行车购税咨询,并要**税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该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行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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