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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有限公司、漯河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有限公司、漯河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装公司以申请人与相关方面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服从二审判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装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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