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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为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30日作出的(2011)郾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以争议已经妥善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撤诉权以及提起上诉、撤回上诉权均属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一审裁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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