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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源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以已同被上诉人源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撤诉权以及提起上诉、撤回上诉权均属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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