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以已同被上诉人源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撤诉权以及提起上诉、撤回上诉权均属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