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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漯河市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觉人李**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郾城区?民法院郾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1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晓*,一审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裁定查明,原郾城县人民政?于2001年10月为第三?李**颁凑郾集用(2001)字第0636号集体?地使用证,使用权?积166m2,四邻为东临李**,西临路?南临荒地,北临?。因李**同李??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郾**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李**诉李**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并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0月8日,郾**民法院作出(2010)郾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郾**民法院在审理李**诉李**侵权一案中确认:(1)李**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郾集用(2001)字第06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据,并经李**质证。(2)法庭明释告知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明确表示放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007年李**在其原来3间宅基的基础上翻建房屋时,向西占用了李**1间宅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在李**同李**进行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于2010年7月30日开庭审理时,李**已明确知道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情况,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李**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李**颁发郾集用(2001)字第06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郾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其委托代理人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第三人李**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李**颁发郾集用(2001)字第06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同一审裁定一致。

另查明,2004年9月7日,**务院作出《**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69号],原郾城县撤销,设立郾城区。原郾城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李**作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于2010年7月30日在与一审第三人李**的民事诉讼中知道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颁发郾集用(2001)字第06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事实后,应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0年10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明确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有误,应予纠正。一审裁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郾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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