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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街五组与舞阳县人民政府、河南省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舞阳**街五组与原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漯行终字第17、1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豫检行抗〔2009〕17、18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分别作出(2010)漯立行抗字第5号行政裁定和(2010)漯立行抗字第6号行政裁定,决定对二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舞阳**街五组的负责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原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殷**,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出庭参加诉讼。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河**化工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原审原告舞阳县舞泉镇西街五组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不再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河**化工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二案再审程序;

二、恢复本院(2008)漯行终字第17、18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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