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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一案,李**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光明、杨**,被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莫治国、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1953年土地改革时,李**(系李**祖父)一家分得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刘家巷房屋四间半及院内、院外场各一片,其中李**父母分得房屋一间半。上世纪六十年代人民公社时,黑马村大队占用李**家土改时所分院外场用于修建大队队部。1997年4月28日,黑**委会和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马**。后李**以黑马村委会将占用其祖上分得的房屋卖与他人为由,向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东明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东政决字(2012)第1号行政确权决定,对原告李**的确权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卢氏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卢**(2012)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确权决定。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李**的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以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证上土地在土改时为其家所有为由,要求将证上房屋及土地确权归己,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故被告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所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撤销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东**(2012)第1号行政确权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经查,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二审经查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认定范围的土地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李**以土改时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依据,要求东明镇政府进行确权,东明镇政府依照历史和现状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应予维持。李**上诉要求一间半房屋的确权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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