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王**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王**、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王**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二审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王**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二审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