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吕**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吕**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吕**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对本案的诉讼。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三门峡工**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理委员会、三门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及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卢氏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门**业公司诉三门峡**理委员会、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及第三人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与陕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金锁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市交通局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郑**路局强制拆迁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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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水磨巷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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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