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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宁玉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10)湖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10)湖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冉瑞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滨区人民法院(2O10)湖行初字第24号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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