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三门峡工**有限公司诉三门峡**理委员会、三门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及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卢氏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门**业公司诉三门峡**理委员会、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及第三人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与陕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南香子诉灵宝市公安局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陕县公安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盛**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