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行再字第2号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王**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卢氏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门**业公司诉三门峡**理委员会、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及第三人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与陕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陕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金锁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市交通局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郑**路局强制拆迁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张*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水磨巷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冉宁玉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10)湖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尤保德诉陕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尤佩林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