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O06)湖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行再字第2号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