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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责任公司与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青苗、原审第三人苏耀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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