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宝市**责任公司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青苗、原审第三人苏耀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