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被上诉人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土地处理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被上诉人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自行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朱**撤回本案上诉;
三、准许朱**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