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商丘**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商丘**公司作出的商城管案处字(2015)第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本院收到商丘**理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5日商丘**理局向商丘**公司送达了商城管案处字(2015)第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丘**理局对商丘**交总公司作出的商城管案处字(2015)第03号案件处理决定书,未到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商**管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