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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华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华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郭**颁发的(2004)字第B02868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所有权人为郭**的房屋所有权证,郭**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郭**因疾病死亡,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也证明郭**户口因死亡已注销。因郭**死亡,郭**的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原告未能提供郭**的继承人,本院也查不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华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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