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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不服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宁陵县供电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不服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宁陵县供电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李**的继承人范某某、李**、张某某、李**、李**与第三人宁陵县供电局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宁陵县供电局补偿范某某、李**、张某某、李**、李**80000元;二、宁陵县供电局与范秀花、李**、张某某、李**、李**不得因李*某死亡一事再发生任何纠葛。原告范某某以与第三人宁陵县供电局达成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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