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