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左冬冬诉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冬冬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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