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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项城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左冬冬诉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冬冬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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