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6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