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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赵**,项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董*,一审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行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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