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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新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针对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杨*颁发的140000142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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