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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平舆县人民政府、郭富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平舆县人民政府、郭富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3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郭富民、张**与王*双方因土地和房产所有的诉讼案件,由双方自己撤诉,双方永不追究。

王*一次性给付郭富民、张**十万元,该款双方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到期后,无论房产证办好与否,郭富民、张**到汝**法院领取该款。郭富民、张**的第20142197号房屋产权归王*所有。

郭富民、张**于本协议签订后无条件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和土地的登记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用由王*承担。

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因该房产和土地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与该房产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于汝**法院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2014年7月29日王*以与郭富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一审原告诉称

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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