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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公安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公安局于2008年11月,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机关出具一份原告的户籍信息,该户籍信息上载明原告出生于1989年10月12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原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2007年11月12日,原告的父亲李**向被告所属机关韩**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女儿李**(即本案原告)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由1989年10月12日变更为1991年12月16日,韩**出所受理后予以变更。2007年9月15日,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该案在北京**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父亲李**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后的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410799362,该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李**出生于1991年12月16日)等证据材料,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2月16日而非1989年10月12日,应判决宣告原告不负刑事责任。2008年1月11日**安部作出公物证鉴字(2008)48号物证检验意见,认定原告年龄应在18±1周岁范围内。2008年6月2日,河南省卫生厅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出《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李**﹤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的函》,告知北京市公安局鉴定结果为1、李**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410799362)为无效证件;2、李**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410799362)内容是不真实的。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法院于2008年11月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被告处调查核实原告年龄问题。被告经调查认定原告的父亲李**于2007年11月12日为原告申请变更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符合规定,并将原告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恢复为1989年10月12日,并依此向联合调查组出具了原告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的户籍证明。北京**法院以(2008)昌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已达法定追诉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出生日期,北京**法院已经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昌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且北京**法院、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到被告处调查原告的年龄问题后,被告经调查核实原告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由1989年10月12日变更为1991年12月16日不符合规定,已将原告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恢复为原来登记的1989年10月12日;被告依据原告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而向北京**法院、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出具原告1989年10月12日出生的的户籍信息,并无不妥。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扣押其身份证,致使其无法找工作的直接损失150000元,与本院审理的被告出具户籍信息的合法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上诉称,1、(2008)昌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2008年7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至今没有下判决。2、上蔡县公安局出具错误的李**的出生为1989年的户口底页行为违法。3、《医学鉴定证明》河南省卫生厅鉴定意见函是错误的。4、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11月12日为李**更正出生日期不符合规定错误。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机关,出具的上诉人李**1989年10月12日出生的户籍信息,与生效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是一致的。因此,上诉人李**认为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其出生于1989年10月12日户籍信息违法,事实依据不充分。至于上诉人李**提出的被上诉人扣押其身份证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上诉人李**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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