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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芳诉上蔡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行初字第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4月17日为庞**颁发了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庞**;坐落:武庄村六组;地号:44;图号4;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4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0;用途:住宅;四至:东:庞河;南:何**;西:庞军;北:毛花;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备注:超标75平方米;东西长:24米;南北宽10.10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庞**和庞**是父子关系,庞**有四个儿子,庞**系庞**的三子。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是其老宅,东西20.20米,南北24米,庞**曾在该宅基地的东侧建房居住。庞**结婚时,庞**在该宅基地西侧建三间房屋给庞**结婚后使用。庞**与庞**的房屋东西相邻,在同一个院内生活,2013年2月庞**说老宅有他一半,他要使用他的一半宅基地建房,庞**不同意,庞**、谢**夫妻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庞**及其爱人刘**起诉到法庭,2013年5月30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上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刘**于判决书生效后10内,清除封堵庞**宅基地出入大门及该片宅基地上的一切障碍物,并将该片宅基地归还庞**、谢**管理使用。2013年7月,庞**经向土地部门查询,得知上蔡县人民政府把庞**老宅东侧的一半办到了庞**名下,土地证号为上集建(94)字第2418428号。并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办证时没有公告、没有进行地籍调查、四邻签字,明显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庞**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发的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是其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由其所在地的小组提供确权材料、并由所在村委签字盖章属实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庭审中,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庞**对庞**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庞**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庞**和庞**是父子关系,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是其老宅,从上蔡县人民政府递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中显示,政府为庞**批准用地的时间是1982年。1994年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进行土地登记时,在确权证明栏内,填写有经过本人申请和群众评议及村组批准。在村委意见栏内:填写有情况属实、同意发证,并加盖有上蔡县**民委员会公章。报上蔡县芦岗乡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发了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该办证行为,没有侵犯庞**的合法权益。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庞**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证无四邻签字。从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四至栏来看,东至庞河、南至河海龙、西至庞军、北至毛花,四邻签名都是一人笔迹,指印也是一人所摁。上诉人直至今年7月份才知道老宅被一分为二,自己与父亲做了东西邻居,由此可见,四邻签字都系上蔡县人民政府和庞**伪造。2、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证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庞**有四个儿子,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庞**一家最多分得四处宅基地。如果老宅分成两处宅基地,那么庞**一家实际就拥有了五处宅基地,上蔡县人民政府这种为庞**颁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3、上诉人所住的老宅前后左右邻居所居住的宅基地,与上诉人家的宅基地面积大小接近,都是作为一处宅基地有一户居住。上蔡县人民政府把上诉人老宅分成两处宅基地的做法明显违反城镇规划。4、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证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没有走访四邻,没有进行公告,该办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政府给庞**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不侵犯上诉人庞**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庞**辩称,争议的土地是老宅基地,1994年划宅基地时由于宅基地面积大,我与庞**各一半,办理了两个土地使用证。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庞**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从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上显示,当时是经过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同意,村委同意发证。庞**的土地使用权在庞**的西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不侵犯上诉人庞**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至于庞**是否符合该宅基地使用的条件,上诉人庞*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上诉人庞**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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