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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羊*和因镇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羊*和因镇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羊*和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春霞,被上诉人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中旬,羊*和所在村民组的一村民,在麦茬地上坟烧纸时,不慎将遗留的麦秸和麦茬燃着,留盆镇政府得知这一险情后,及时组织镇、村干部、职工及防火队员赶到现场进行灭火。由于当天风大,着火地块周边麦子没有收割,又与村庄相近,为防止过火的麦茬复燃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留盆镇政府组织旋耕机对过火的麦茬地进行旋耕。在旋耕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群众已经种上了玉米(其中含羊*和已播种的7亩玉米)。事后,留盆镇政府及时与种植玉米的群众协商确定:种植了玉米的农户,每亩补助100元的玉米种、肥料款,补偿款由该村香晚村民组长羊文化负责发放。羊*和之子羊新峰领取补偿款700元。后羊*和认为每亩100元补偿太少,要求留盆镇政府再进行赔偿并向相关部门反映。2011年秋,留盆镇政府提出了与羊*和协商意见:即羊*和的玉米由留盆镇政府收割,再按照当年当地的玉米平均亩产量予以解决。羊*和认为其玉米长势好,产量比一般的地块产量高,不同意留盆镇政府的协商处理意见。2012年3月,羊*和又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留盆镇政府进行赔偿,留盆镇政府予以拒绝。为此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羊治和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是依法成立的乡级人民政府,具有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留盆镇政府在2011年麦季防火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内有火情,由于当时风大,且着火地块周边麦子还没有收割,又临近村庄,附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为有效控制险情,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留盆镇政府及时组织乡、村干部职工,利用大型机械对着火地块进行全力旋耕,扑灭大火,解除险情。留盆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的灭火行为,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损失,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行为不违法。事后,

留盆镇政府又对部分遭受损失的群众(当时已播种了玉米)进行了合理补偿。审理中羊治和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3000元。羊治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羊治和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羊*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错误。事实是:上诉人所在村民组一村民在本组麦茬地里上坟,不慎将遗留的麦秸和麦茬点燃,后火被群众扑灭。镇政府的党政负责人怕承担责任,命令用大型旋耕机将燃烧后的数百亩地全部进行旋耕,伪装现场以免追究责任。上诉人等部分群众已经种上了玉米(其中上诉人已播种了7亩玉米),强烈阻止被上诉人犁地几近发生冲突,但是被上诉人仰仗人多势众,还是将已播种的秋苗给强行犁掉。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没有依法采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违法,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元,重新合理确认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留盆镇政府有权利对火灾进行紧急处置,其旋耕行为并无不当,并且在旋耕后镇政府也及时给予了补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中旬,羊*和所在村民组的村民孙**,在为其亲人上坟烧纸时,不慎将遗留的麦秸和麦茬燃着,留盆镇政府得知这一险情后,及时组织镇、村干部职工、防火队员及当地群众到现场进行灭火。大火扑灭后,留盆镇人民政府用旋耕机将过火的土地(包括羊*和已经种上玉米的七亩地)旋耕。事后,留盆镇政府经与已经种植玉米的群众协商确定:种植了玉米的农户,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偿,补偿款由该村香晚村民组长羊文化负责发放,上诉人羊*和之子羊新峰领取了700元的补偿款。后羊*和多次到镇政府反映其玉米出现哑苗等问题,有可能减产,要求赔偿损失。为了解决问题,留盆镇政府与羊*和协商,羊*和的七亩玉米成熟后由镇政府收获,然后镇政府按当年其他地块玉米的平均产量给羊*和予以解决。羊*和以自己玉米播种期投资大、玉米长势好、产量比一般地块产量高为由予以拒绝。后羊*和又向相关部门反映,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羊*和请求被上诉人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因土地被旋耕造成的玉米减产损失3000元,但羊*和却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羊*和的诉讼请求正确。而且,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已给予了上诉人羊*和经济补偿,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羊治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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