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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刘*,被上诉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为曹**颁发了上国用(2001)字第26132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曹**;座落东大街北侧;地号3-6;图号1304;用途住宅;土地等级八;使用权类型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110.88m2;四至:西至围墙,东至王**,南至过道,北至过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周*起诉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曹**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经现场勘验,周*房屋座落的土地与争议的土地不相邻,在原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利人(周*父亲)去世后,其作为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可以参与本案诉讼,但与争议的土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诉讼,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使用的土地与曹**使用土地虽不直接相邻,但处于同一排,曹**占用公共沉降带,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所以上诉人有诉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曹**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显示,周*不是曹**的邻居,上蔡县政府为曹**颁证与周*不存在利害关系。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曹**答辩称:我的住宅是上**产公司房屋产权改革取得,上蔡县政府为我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没有显示与东临宅基之间存在缝隙或沉降带。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提供的上国用(2005)第26134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曹**颁发的上国用(2001)字第26132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土地位置不相邻,不存在交叉或重叠。因此,上诉人周*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曹**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事实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上诉人周*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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