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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菜一村民组(以下简称菜一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菜一村民组(以下简称菜一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菜一组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被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饶瑞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1日为黄**颁发了正集用(2006)第0621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位于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新兴路北侧132.00平方米的土地登记给黄**作为宅基地的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案中该村民小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菜一组负责人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组长,其诉讼行为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该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本案审理中查明争议土地为菜一组的集体所有土地,菜一组负责人张**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即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属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故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菜一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菜一组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并不适用该规定《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未向菜一组申请,菜一组也没有做出任何决定。其二,正阳县人民政府为黄**办理土地使用证,严重影响本组居民的通行,侵犯了本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不需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决定。请求: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菜一村民组作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组长是张**,对张**组长身份,汝**委会出据的证明已证实,张**作为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菜一村民组的组长,其对外行使的行为代表菜一组,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菜一组的起诉错误。上诉人菜一组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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