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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0日为徐**颁发了上集建(1999)字第02233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徐**;地址:西洪乡徐庄村1组;用地面积:70?O;用途:宅基;四至:东徐中宝,南空地,西徐永华,北油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者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该争议的土地既非原告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非其承包的荒地。虽然其曾管理使用该土地,但该管理使用的事实并非其必然对该争议土地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不服上诉称,1、2012年4月16日,徐**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上诉人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中止了民事诉讼。本案所诉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该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决定上诉人民事官司的胜负,因此,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与上诉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徐**至今也没有建房,该争议土地一直都由上诉人管理种植庄稼。该争议土地是由上诉人家人开荒开垦的,是上诉人承包的土地。3、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0日为徐**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上集建(1999)字第02233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为徐**颁发上集建(1999)字第02233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争议的土地是徐**从徐庄村2、3组买来,经过各级审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我颁证合法有效,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既非上诉人徐**承包的责任田,也非其承包的荒地。上诉人曾经使用该处土地,但提供不出是经组织部门批准其使用的依据,属私自开荒使用。一审法院以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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