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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焦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焦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庄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马**、赵**,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魏*、王**,被上诉人驻马店**乡柴坡村委(以下简称柴坡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马中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驿政土[2012]19号《关于朱古洞**庄村民组申请确定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争议的30亩耕地位于焦庄村民组最西北角,属山坡林地,有10余块,每块形状都不规则且面积较小,地块分布零星并和其它地块(无争议)相互交叉,其面积和边界历经50余年难以确准。该宗地1964年之前焦庄村民组占有耕地使用,1965年左右柴*村委占用建村办林中,当时由退休教师周**任校长。1968年文革学生串联,学校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至1970年当时柴*大队委派村干部葛**负责管理。1971年至1980年当时柴*大队选派新庄队长马*负责管理。1981年当时柴*大队委派村干部李**、马**负责管理。1982年至1986年由于确山县烟叶任务较重,群众不愿意种植烟叶,当时村委决定让王庄村民组柴**等五户村民在此种烟叶,顶村委烟叶任务。由于种烟叶效益不好,柴**等五户村民就不种了。1987年至1991年柴*村委把王庄村民组柴**等五户村民种烟叶的林中土地给焦庄村民组王*负责管理耕种。王*分到责任田后,1992年柴*村委就把林中土地承包给马**的女婿(北泉村大石桥组)耕种。马**的女婿耕种一年,由于山上牲口毁庄稼,就不种了。1993年村委承包给了新蔡人赵**,签订15年合同。2002年赵**因是外地人,于当地人相处困难,转包给了柴*村徐老庄袁**。2004年柴*村委和袁**签订了承包合同。2006年8月柴*村委又和袁**续签了30年的承包合同。现该宗地仍由袁**承包耕种。处理意见:按照从事实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等原则,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应归柴*村委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的30亩耕地位于焦庄村民组最西北角,属山坡林地,有10余块,每块形状都不规则且面积较小,地块分布零星并和其它地块(无争议)相互交叉,其面积和边界历经50余年难以确准。该宗地1964年之前焦庄村民组占有耕地使用,1965年左右柴*村委占用建村办林中,当时由退休教师周**任校长。1968年文革学生串联,学校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至1970年当时柴*大队委派村干部葛**负责管理。1971年至1980年当时柴*大队选派新庄队长马*负责管理。1981年当时柴*大队委派村干部李**、马**负责管理。1982年至1986年由于确山县烟叶任务较重,群众不愿意种植烟叶,当时村委决定让王庄村民组柴**等五户村民在此种烟叶,顶村委烟叶任务。由于种烟叶效益不好,柴**等五户村民就不种了。1987年至1991年柴*村委把王庄村民组柴**等五户村民种烟叶的林中土地给焦庄村民组王*负责管理耕种。王*分到责任田后,1992年柴*村委就把林中土地承包给马**的女婿(北泉村大石桥组)耕种。马**的女婿耕种一年,由于山上牲口毁庄稼,就不种了。1993年村委承包给了新蔡人赵**,签订15年合同。2002年赵**因是外地人,于当地人相处困难,转包给了柴*村徐老庄袁**。2004年柴*村委和袁**签订了承包合同。2006年8月柴*村委又和袁**续签了30年的承包合同。现该宗地仍由袁**承包耕种。2009年7月26日驿城区朱古洞乡柴*村焦庄组向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驿政土(2012)19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朱古洞乡柴*村焦庄村民组申请确定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驿城区朱古洞乡柴*村委所有。驿城区朱古洞乡柴*村焦庄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2午9月17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2)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驿政土(2012)19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享有本案的处理职权。焦庄村民组所诉称的争议土地自1981年便已实质归还给本村民组缺乏证据支持。另,焦庄村民组所诉称的直至2002年该争议地块负担的相关农业税费仍由其负担,这一点从焦庄村民组提交的确山县农业局的统计表上并不能体现出来。综上,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驿政土(2012)19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申请确定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焦庄村民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焦庄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焦庄村民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1982年,柴坡村委已将争议土地30亩交还焦庄村民组,村民组分配给柴**等五户种烟。1987年,焦庄村民组将争议地发包给王*作口粮田。1992年,柴坡村委强行把争议地收回。2、驿政土[2012]19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柴坡村委答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从1965年左右至今一直都由被上诉人柴坡村委在管理使用,被上诉人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驿政土(2012)19号处理决定,既符合历史,又符合土地利用现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焦庄村民组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在1982年至1992年之间被上诉人柴坡村委已将争议土地交还给上诉人焦庄村民组,证据不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焦庄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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