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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朱**与原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不服土地颁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朱**与原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不服土地颁证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2007)驻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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