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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新春诉被告驻马**理中心及第三人伍**、赵**房产登记(驻房权证字第086154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伍新春诉被告驻马**理中心及第三人伍**、赵**房产登记(驻房权证字第086154号)一案,2010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向被告和第三人伍**、赵**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代理人曾**、金**,被告代理人单中强,第三人赵**以及伍**、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经过审理查明:伍梦茵于2000年7月办理第0005874号房产证,后因该证遗失在驻马店日报声明后申请补发房产证。2008年7月,被告为其补发了第086154号房产证。2009年原告就伍梦茵第0005874号房产证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经过本院审理,以(2009)驿行初字第16号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该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伍**第086154号房产证,该证的发放是从伍**第0005874号房产证补发登记产生的行为,而不属于新的登记行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为伍**发放第086154号房产证属于补发行为,原告对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伍新春要求撤销被告为伍**颁发第086154号房产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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