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韩**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74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74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