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不服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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