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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徐**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姜**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徐**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姜**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行初字第033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太、宁亚勤,被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姜青凡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以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行初字第03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镇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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