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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南阳**办公室为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与被上诉**理办公室为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2012)宛龙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申**原系河南**有限公司员工。北**民小区是由南阳**理局、南阳**会办公室和南阳**有限公司批准立项、建设,南阳市**有限公司定点开发建设,由河南**有限公司一次性团购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告于2008年1月2日向河南**有限公司缴纳认购利民小区1号楼4单元802室第一次房款104000元(原告未取得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单),后原告辞职到南方发展。2008年6月5日、2008年12月1日和2009年6月22日河南**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售房领导小组张贴第二、三和第四次缴纳房款通知,原告均未缴纳。2011年1月原告到河南**有限公司缴纳房款时发现该房已被转让他人,原告于同月20日从河南**有限公司收到退房款104000元。2012年5月19日原告申**以信函方式向被告南阳**办公室投诉河南**有限公司违规倒卖经济适用房,要求被告查处。在被告未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如上。庭审中,被告已将其不享有职权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建设部、中华人民**改革委员会、中华**监察部、中华**财政部、中华人**资源部、中**银行和国**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被告的主要职责对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程序审核制定销售平均价,并依法对销售价格进行检查。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虽然经研究此投诉不属于自己职责管辖的事项,但被告未对原告投诉进行答复和说明欠妥,开庭审理时被告再次向原告代理人说明对该投诉不享有职权。原告诉请确认该答复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理办公室辩称:1、经济适用住房中的一房多卖问题不属于我办职权管辖范围;未能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的原因是投诉人没有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所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阳**办公室依法不享有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的一房多卖问题的管理职权,庭审中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代理人说明没有法律授权且上诉人所寄信中未留任何有效联系方式而无法向上诉人说明的理由。上诉人在庭审中既没提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又没有提交当时寄件人任何有效联系方式,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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