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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诉邓州**理局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唐**、唐**诉被告邓州**理局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第三人唐**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唐**及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唐**及委托代理人杨*,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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