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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委托代理人褚**,被上诉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2月,被告对原告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在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中南厂路东头南侧非法占用的82.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处罚款1650元。2010年10月19日,被告下发召国土资源[2010]140号文件,决定撤销召国土资监字[2009]第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召国土资[2010]140号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反而对撤销处罚决定的决定提起诉讼,该决定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一审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未影响原告利益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撤销对原告行政处罚的文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法侵犯,并使其具有受到国家行政权力不法侵犯时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的权利,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政诉讼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为初衷,并以权利救济为起因。本案中,一审原告杨**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没收其所建房屋并罚款这样的不利的行政行为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相反,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没收房屋及罚款的决定,对其权利保护未形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对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违背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初衷,不属于善意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以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适当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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