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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因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里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原告诉称:2001年12月15日,我丈夫代表全家同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规定:除去责任田,将剩余的土地承包给每一户,一户3人以上为标准,一户平均0.15亩为一份,承包费一亩地一年200元,自每年元月一次性交清,如有违者,甲方可收回承包地。准许每户在承包地上搞养殖业、种植业以及经济作物,并规定此合同三十年不变。合同签订后不久,时任组长杜**宣布,各户每年不需要交纳这200元承包费,用以抵销本组每年给各户的分红款。我家就在当年冬天在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上栽种了杨树,几年后又在该块土地上栽种了更多的杨树。多年来我家一直认真管理着这些杨树,从未更改过土地的用途。不料,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给我下发了《关于领取树木补偿款的告知》,该告知以合同地已被县政府征用完毕,且合同无实际履行,理应终止为由,要求我接到告知后七天内领取土地和附属物补偿款,并清理土地附属物。据我所知,我组的合同地县政府从未合法征用,且我和本组的合同正在实际履行。我要求继续承包经营该块合同地,拒绝领取土地和附属物补偿款。2010年3月27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清理了我合同地上所栽种的杨树886棵(其中大树36棵、小树850棵),强行收回了我的0.15亩合同地,并组织人员在该块合同地上强行开始建筑施工。该块0.15亩合同地我已承包经营十年,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块合同地已被县政府合法征用的情况下,被告随意强行终止我和本组的土地承包合同,不顾我的坚决反对,清理了该合同地上的附属物,并强行收回我的合同地,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粗暴践踏,更是对我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权益的严重侵犯,非法剥夺了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强行收回我的合同地及强行清理合同地上的所有杨树这一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为维权造成的误工、交通、住宿、生活补助、文印邮费、强行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金及精神名誉损失等共计101941.1元。

一审法院认为

西**民法院一审认为:五里桥镇政府不是诉争土地的征用者、使用者,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镇政府有强行收回其合同地及强行清理合同地上杨树的行为,故五里桥镇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马**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是错误。被上诉人给村委下发终止承包合同的通知、给上诉人下发领取补偿款的通知,组织人强行清理上诉人的合同地上的杨树、强行收回上诉人的合同地,上诉人有理由认为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答辩称:西峡**源局与五里桥村东庞营组签订了征地协议,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用地单位黑**林场组织了用地施工,被上诉人虽下发了相关通知,但被上诉人并未强行收回上诉人的合同地、未强行清理其合同地上的树木,未强行施工,被上诉人即不是该宗地的征地批准机关,也非征地的具体实施机关,故其诉五里桥镇政府属错列被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诉西峡县五里桥镇政府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并强行清除其承包地上栽种的杨树,缺乏相应证据。五里桥镇政府虽对准上诉人所在村委下发了终止承包合同的通知,对准上诉人下发了领取补偿款等的通知,这种通知行为不能证明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及清理承包地上的树木行为是五里桥镇政府所实施。一审原告不能证实其所诉事实行为系其所诉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告知其变更适格的被告,一审原告又拒绝变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适当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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