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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出让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邱**诉被告南召**源局土地拍卖出让行为一案,南召**源局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09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蒯**,被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王**、崔**,一审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失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0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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