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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因诉唐河县少拜寺镇人民政府为杨**颁发《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杨**因诉被告唐河县少拜寺镇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为第三人杨**颁发(2009)23号《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初字第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与上诉人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唐河县少拜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曹**,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唐*初字第02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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