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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等19人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及一审第**心医院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一审、再审原告陈**等19人诉被告南阳市**发区规划局(以下简称高新规划局)为一审第三人南**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宛龙行初字第45-63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等19人不服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6月17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行抗(2008)02-20号行政抗诉书,向南阳**民法院提出抗诉。2008年7月8日南阳**民法院作出(2008)宛龙行抗字第02-20号函,指定南阳**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12月9日,南阳**民法院作出(2008)宛龙行再字第28-46号行政判决。陈**等19人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陈**和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高新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裴**,一审第三人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调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现陈**等19名上诉人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等19名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故意规避法律,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陈**等19人撤回上诉,准予陈**等19人撤回一审起诉。

二、(2007)宛龙行初字第45-63号行政判决及(2008)宛龙行再字第28-4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陈**等19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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