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诉方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方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以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