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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与邓州**理局、周*、王**为颁发房权证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王**与被申请人邓州**理局、周*、王**为颁发房权证纠纷一案,邓**民法院作出(2009)邓*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周*、王**不服,上诉至本院,2010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0)南行终字第0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赵**、王**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2)南行申字第07号行政裁定书,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法院(2009)邓*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2005年6月10日,因刘**、常**欠周*款诉到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5)邓**裁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将刘**、常**位于焦**房产予以查封。刘**、常**同意将该房产以评估价97108元转让给周*。2005年10月13日,邓州**理局向周*、王**颁发了字第307018230号房权证和共字第30701823001号房屋共有权证。2007年4月,王**因刘**欠其45000元钱而将刘起诉到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邓**初字第896号民事裁定将刘**位于教育路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于同年6月17日判决,之后,经过评估拍卖,原告缴纳了评估费、拍卖佣金,原告王**的女儿张**以138000元拍得该房产,随后,到邓州**理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得知该房产早于2005年已过户了。二原告遂要求撤销第三人的房权证。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房产于2005年6月10日已被法院查封,被告在办证过程中,未显示该房产已解封,在为第三人办理放权证明未严格把关审核,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如下:撤销邓州**理局颁发给周*的房权证邓*第30701823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王**的房邓共字第30701823001号房屋共有权证。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后,周*、王**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一致外,另查明,邓**民法院在审理周*诉刘**、常**偿还借款一案中,双方于2005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周*申请撤诉,邓**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邓**初字第1054A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二被告(刘**、常**)位于市教育路312号楼房下三上三偏房东西屋各壹间共捌间房屋及院落和土地使用权(房权证307007812,土地证【2000】第023992的查封)。次日,该裁定书送达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2005年10月13日,邓州**理局为周*、王**颁发了房屋所有证及共有权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中,邓州**理局依据周*与刘**、常**达成的协议及刘**、常**的房屋权属证书等文件,将该房产过户登记于周*、王**名下,符合**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且转移登记时邓州市人民法院已将查封的房屋裁定解封,一审判决以未显示该房产的解封为由判决撤销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故判决: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的(2009)邓*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赵**、王**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赵**、王**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0)南行终字第0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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