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青山,被上诉人社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