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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李**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证处、刘*、刘**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李**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证处、刘*、刘**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宛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8日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南行监字第30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及李**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刘*及其它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卧龙区人民法

院(2007)宛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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