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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王**被告桐柏**理局及第三人王*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王**被告桐柏**理局及第三人王*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第三人王*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8)桐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及第三人为兄弟关系,因桐柏县粮食局在城关镇德育巷建家属楼,王振及王林之母许玉*为桐柏县粮食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自1995年6月至96年8月分四次以许玉*名义交集资款4.4万余元。该房建成后,原告的父母及第三人在此居住生活。原告的父母去世后,原告为分割遗产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桐房权证字第200601046号房产证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时,依据桐柏县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及建筑市场秩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清办)文件要求,桐柏县粮食局出具该争议房屋为第三人王*全额集资,同意为其办证的书面证明,被告作为办证的主要依据而颁发了200601046号房产证书。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桐柏**理局按照“双清办”文件要求颁发房产证,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当时桐柏县粮食局出具的交款说明与事实不符,其依据虚假的证明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案经协调无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桐柏**理局为第三人王*颁发的桐房权证字第200601046号房产证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结果

一审第三人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桐柏县粮食局出具证明虚假,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用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否定单位证明,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桐柏**理局为其颁发的桐房权证字第200601406号房产证书。

被上诉人王**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上诉人王*上诉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桐柏**理局辩称:我局颁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证据,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之房产证涉及房屋系桐柏县粮食局所建集资家属楼,王*和王*之母许玉*为粮食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集资条件,故以许玉*名义分四次交纳集资款项。房屋建成后上诉人王*与父母共同在此居住生活。故该房屋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颁证的依据,现桐柏**理局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争议房屋系上诉人王*个人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仅依据桐柏县粮食局的证明而颁证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当事人王*、王*系兄弟关系,双方为处分遗产的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应在遗产纠纷处理完毕,权属明晰无争议的前提下,依法申请颁证机关予以颁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经多次协调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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