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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李**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成为被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李**颁发土管宅字(1994)第518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其主要理由是:本案所诉的(1994)第518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按许可的期限已超,自动失效,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以该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期限已超,自动失效,没有可撤销内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裁定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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