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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吴**为房产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为房产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2)宛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2003年3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以吴**诉南阳**理局一案涉及落实房屋政策问题,正在重新调查审理为由,请求本院暂时中止诉讼程序,以便妥善处理相关事宜。2003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03)南行裁字第28号行政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9年7月27日,上诉人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吴**减半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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